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4-12-02 閱讀量: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三不管”樓院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的“三不管”樓院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三不管”樓院是指由于企業改制、破產等致使原有管理主體變更或消失,以及產權多元或產權不明晰等原因,造成無專業化物業企業管理、無建設主體單位管理、無業主委員會管理的樓房院落。
第四條 維穩、綜治、民宗委、公安、財政、環保、建設、規劃、房產、城管執法、物價、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對“三不管”樓院的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為“三不管”樓院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三不管”樓院的調查摸底、建賬和改造,為“三不管”樓院引入專業化物業管理,建立“三不管”樓院長效管理機制,并做好日常監管工作。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三不管”樓院的整治改造經費和物業管理補貼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界定“三不管”樓院的范圍,對存在管理單位的,由原管理單位承擔管理責任;對無管理單位或原管理單位已破產、注銷或外遷的,由社區暫時進行管理。
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三不管”樓院,由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物業網格化分工協作機制,在街道、鄉(鎮)人民政府設立一級網格區域,社區設立二級網格區域,以樓院、小區設立三級網格,明確各級網格長、網格員,將“三不管”樓院日常管理納入城市社會管理網格化工作體系。
各級網格長應當通過常態化的監控巡查及時處理網格區域內的各類治安事件;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網格單元或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第八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積極為“三不管”樓院引入專業化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專業化的物業管理。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以街道為單位,將街道轄區內“三不管”樓院和小街巷衛生保潔、秩序維護、車輛停放整體打包委托給專業化的物業企業進行管理服務,并由政府財政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財政補貼的行為。
第九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調,對沒有圍墻和門衛值班室的“三不管”樓院在整治改造中進行合理封閉,修建門衛值班室,安裝安防監控設施。積極協調在“三不管”樓院建立社區警務室、配備警務人員和一定數量的保安人員,社區警務用房從社區辦公用房中調劑,或者由規劃、建設等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在“三不管”樓院管理工作中的職責。街道、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轄區“三不管”樓院樓院長、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社區負責調解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排查治安隱患,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非常住人口的登記、管理,維護轄區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 對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街道、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三不管”樓院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實行自治管理。規模較小不具備召開業主大會條件或不愿召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按幢、單元等推選樓院長實行自治管理。
業主委員會、樓院長應當加強管理區域內的日常事務管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社會穩定維護工作。
自治管理作為“三不管”樓院的過渡管理方式,在其基礎上,逐步引入專業化物業企業實行管理。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定期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社區、公安機關、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樓院長等參加。
聯席會議主要協調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樓院長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治安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
(三)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四)需要協調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三不管”樓院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管理。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與最終用戶簽訂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接管“三不管”樓院的物業企業,應當對“三不管”樓院內的治安、消防、電梯、二次供水等各類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隱患或問題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物業企業或業主自治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完善的物業服務方案,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基本的物業服務。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樓院長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手續費。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樓院長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樓院長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拒絕交納。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對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樓院長或社區督促其交納,在必要情況下,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第十八條 “三不管”樓院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對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未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產權登記機構不得為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第十九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房屋裝飾裝修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四)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物品;
(五)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
(六)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
(八)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業主出租房屋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居住登記;
(三)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報告業主委員會或樓院長、物業企業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業主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的,應當在社區、業主委員會和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備案。備案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或戶口本等證件復印件);
(二)房屋情況、租賃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樓院長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房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